五部门: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,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
发布者:szjcw 2023-03-24 浏览:23
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印发《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,提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,举办者、负责人、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,不得通过拆借资金、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、挪用机构资金、资产。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,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。 【温馨提示】本文内容和观点为作者所有,本站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,如有涉嫌抄袭/侵权/违规内容请联系QQ:275171283 删除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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